(2017)浙0106民初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俞如明与缪超粮、袁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如明,缪超粮,袁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854号原告:俞如明,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抱英,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超粮,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袁法英,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俞如明与被告缪超粮、袁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俞如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如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