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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俞如明与缪超粮、袁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如明,缪超粮,袁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854号原告:俞如明,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抱英,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超粮,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袁法英,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俞如明与被告缪超粮、袁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俞如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如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