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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与叶舟、刘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叶舟,刘荣,刘军威,陈星,叶小舟,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4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居委会南国东路愉景花园顺城大厦办公楼一层至六层。负责人:江志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东,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舟,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刘荣,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刘军威,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陈星,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叶小舟,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华美路1号4楼之一。法定代表人:叶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诉被告叶舟、刘荣、刘军威、陈星、叶小舟、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雪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东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叶舟、刘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5118.6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6.2%及罚息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2月13日共计1514.21元,此后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刘军威、陈星、叶小舟、派雪公司对被告叶舟、刘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叶舟、刘荣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叶舟、刘荣于2015年7月9日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叶舟发放贷款200000元,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6.2%,借款期限24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如果不按期偿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利率加收30%作为罚息。同时,原告分别于被告刘军威、陈星、叶小舟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被告派雪公司向原告出具《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上述四被告自愿为被告叶舟的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15年7月9日依约向被告叶舟支付借款200000元,但是被告叶舟、刘荣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及借据、小额贷款保证合同3份、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贷款结清试算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以下案件事实:本案所涉款项为被告叶舟、刘荣共同借取,二人自从2017年1月9日开始出现逾期还款;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6.2%,罚息利率为年利率21.06%;截至2017年2月13日,被告叶舟、刘荣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5118.66元,并产生利息1514.2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叶舟、刘荣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依约支付借款,其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叶舟、刘荣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叶舟、刘荣提前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叶舟、刘荣向其偿还借款65118.66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主张暂计至2017年2月13日的利息为1514.21元,此后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主张符合借款双方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军威、陈星、叶小舟、派雪公司自愿为被告叶舟、刘荣的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因此原告要求上述四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舟、刘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偿还借款65118.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7年2月13日的利息为1514.21元,此后的利息以65118.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0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军威、陈星、叶小舟、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叶舟、刘荣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465.82元、财产保全分686.32元,合共215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舟、刘荣、刘军威、陈星、叶小舟、佛山市派雪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樊二彦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祉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