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帅与周小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帅,周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周帅,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周小霞,女,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周帅与被执行人周小霞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小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婚生子周梓浩生活费和医疗费5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案情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确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叶 林审判员 文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唯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