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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磊与侯卫俊、蒲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侯卫俊,蒲翠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民初1621号原告:陈磊,女,1969年8月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德岭,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淄川区。被告:侯卫俊,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蒲翠娥,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陈磊与被告侯卫俊、蒲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卫俊、蒲翠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所欠饲料款10257.00元;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2年开始购买原告饲料,至2016年1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3000.00元后尚欠饲料款1025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侯卫俊、蒲翠娥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自2012年至2016年1月28日,二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饲料,饲料款共计13257.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28日支付3000.00元后,尚欠原告10257.00元。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款明细一份、户籍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饲料款1025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支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0257.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卫俊、蒲翠娥偿还原告陈磊欠款1025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侯卫俊、蒲翠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财产保全费150.00元,合计203.00元,原告陈磊负担33元,被告侯卫俊、蒲翠娥负担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崔国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孙运超代理书记员  乔鑫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