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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郡宇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山西柏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耿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郡宇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山西柏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耿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运城市河东东街丰汇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西郡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西柏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耿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郡宇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山西柏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耿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郡宇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山西柏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耿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10024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若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