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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德生、黄绍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德生,黄绍美,陶秀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胡德生(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个旧市村民,住该村。再审申请人黄绍美(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69年5月12日生,彝族,个旧市村民,住该村被申请人陶秀芬(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55年2月8日生,汉族,个旧市村民,住该村。再审申请人胡德生,黄绍美因与被申请人陶秀芬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云250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德生,黄绍美申请再审称,本院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认为其向法庭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与提交的龙头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卷宗相互印证,证实了陶秀芬过错在先,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双方平均责任。陶秀芬未做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德生、黄绍美提交的个旧市卡房镇龙头寨村委会的证明和个旧市卡房镇龙头寨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卷号卡龙头寨(2017)001的调解卷宗只能证明其与陶秀芬就砍伐竹子一事产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陶秀芬按村规民约赔偿给胡德生300元,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陶秀芬在双方的拉扯中存在明显过错。为查清案件事实,一审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对陶秀芬、胡德生、黄绍美的询问笔录,经双方质证,也不能证明陶秀芬存在大于胡德生、黄绍美的明显过错。一审中对胡德生、黄绍美的反诉请求和陶秀芬的诉讼请求均依法进行了审理。综上,胡德生、黄绍美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其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德生、黄绍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廖韬审判员  盛芸审判员  岳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