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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陆章与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章,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316号原告:陆章,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建华,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章与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章撤回对被告李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陆章负担。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