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陆章与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章,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316号原告:陆章,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建华,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章与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章撤回对被告李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陆章负担。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