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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鲁友会、余佳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鲁友会,余佳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779号原告: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湾河村。法定代表人:杨龙,经理。被告:鲁友会,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佑君镇。被告:余佳君,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四川省西昌市佑君镇。原告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友会、余佳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起诉时被告鲁友会、余佳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卫人民审判员  李玉华人民审判员  张光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喻鸿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