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启烽与金依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启烽,金依依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76号原告:何启烽,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依依,女,系慈溪市周巷美屹电器厂经营者,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启烽诉被告金依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启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启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启烽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董 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