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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瑛申请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区支行、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瑛,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区支行,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杨雄,杨文英,问剑玲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418号原告(执行案外人):杨瑛,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伟(杨瑛之夫),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1号。负责人:童汉军,该支行行长。被告(被执行人):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北头34中后门路南。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被执行人):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B栋3层301室。法定代表人:问剑玲。被告(被执行人):杨雄,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被执行人):杨文英,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被执行人):问剑玲,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杨瑛与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区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碑林支行)、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众公司)、陕西诚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杨雄、杨文英、问剑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陕01执异122号执行裁定,载明: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碑林支行与被执行人普众公司、杨雄、杨文英、问剑玲借款担保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陕01执233-5号执行裁定:查封或轮候查封普众公司名下所有在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268号鼎翰名苑,预售证号为市房预售字2012004号,房号21-11601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外人杨瑛以被查封房屋属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陕01执异122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杨瑛的异议请求。杨瑛因不服(2017)陕01执异1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即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陕01执异233-8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普众公司名下所有在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268号鼎翰名苑,预售证号为市房预售字2012004号,房号21-11601房屋的查封。原告杨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瑛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瑛负担。审 判 长  党晓娟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卫婉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