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海鹏、郑明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海鹏,郑明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民初334号原告: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循环经济园黄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4691094236Y(1-1)。法定代表人:郑荣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荣虎,该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曾为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海鹏,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郑明���,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鹏、被告郑明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1257.5元,财产保全费1074元,合计2331.5元,由原告黄山市向荣新材料有��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伟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