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汉与汪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汪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张汉,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滨海县。被执行人汪青松,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滨海港经济区,现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张汉与被执行人汪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74063.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被执行人汪青松下落无法查找,其所有的位于滨海县204国道西侧东明建材家居B11幢330室房屋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