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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圣华与安徽德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华,安徽德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第1199号原告:张圣华,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德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西路臻美天城2幢2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陆华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在梅,安徽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圣华与被告安徽德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袁建兵审判员  宣相春审判员  李宗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继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