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香芬与王以秋、陈先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芬,王以秋,陈先华,王海斌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397号之一原告:王香芬,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飞,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以秋,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陈先华,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第三人:王海斌,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芬诉被告王以秋、陈先华以及第三人王海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芬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芬以双方纠纷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香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香芬负担。审 判 员 曹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洪 娟?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