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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盛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525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李丽琴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林盛丰出生日期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九日民族汉性别男身份证号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6月12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347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7日0时许,被告人林盛丰酒后驾驶闽AXXX**小型汽车上路,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与溪南路交叉路口处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林盛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04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无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林盛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徐莟人民陪审员涂星人民陪审员方奇逢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黄艳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