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华利、王浩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华利,王浩亮,施君芬,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华利,女,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浩亮,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施君芬,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517379-0。法定代表人:王浩亮。本院在执行韩华利与王浩亮、施君芬、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浩亮、施君芬、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索。执行中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