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娜与凌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凌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凌强的存款、收入78090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