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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二连与上高县欣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二连,上高县欣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779号原告:黄二连,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上高县欣荣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城友谊路。法定代表人:黄子平,经理。原告黄二连与被告上高县欣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二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本金10万元及收益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投资10万元到被告处,投资期限为6个月,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止,收益按固定收益计算,半年按本金的15%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10万元给被告,但被告却不履行合同义务,本金和收益均未支付。为此,诉至法院��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上高县欣荣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23日在上高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诉讼主体公司已经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二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答辩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岱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婷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