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郭某1、郭某2申请宣告刘文月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特6号申请人郭某1,女,201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申请人郭某2,女,201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法定监护人郭某(系二申请人之祖父),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申请人郭某1、郭某2要求宣告刘文月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刘文月与申请人郭某1、郭某2系母子关系。2015年6月22日申请人郭某1、郭某2的父亲郭洋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被申请人刘文月于2014年11月27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请求依法宣告刘文月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刘文月,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郭某1、郭某2之母,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5年6月22日申请人的父亲郭洋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刘文月于2014年11月27日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14日在《北方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刘文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刘文月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1、郭某2关于宣告刘文月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文月为失踪人;二、指定郭某为刘文月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