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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亮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41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亮亮,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木兰县,现暂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亮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亮亮于2017年3月28日23时许,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津永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树新殡仪服务中心时,车辆前部撞击被害人高某停放在路北侧土道上的冀R×××××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前部,造成二车损坏,被告人张亮亮受伤。经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张亮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亮亮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0.1mg/100ml。被告人张亮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张亮亮对被害人高某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亮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质、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申请书、协议、谅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亮亮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亮亮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张亮亮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亮亮无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肇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张亮亮犯危险驾驶罪,法定量刑幅度为拘役,并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亮亮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亮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宗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忠圆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