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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付新强与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土地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新强,高波,黄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新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高波,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黄小勇,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新民初第142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付新强与高波、黄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波、黄小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波所有的位于襄城区尹集乡肖冲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的林木[襄城政林证字(2013)第000213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