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1420史正翔与花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正翔,花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420号原告:史正翔,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被告:花明忠,男,约46岁,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史正翔与被告花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暂时无法查清被告的确切地址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正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