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月云与被执行人杨金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月云,杨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庄月云,女,1989年6月19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金星,男,1968年11月29日生,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庄月云与被执行人杨金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杨金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庄月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调查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极少经申请人同意未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南京西康路分理处的银行账户62×××62系涉案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本案已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2.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账户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在南京市范围内无社保缴费记录。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本案审理阶段即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院向其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系江苏省省委招待所西康宾馆,被执行人曾在该处任厨房厨师但早已离职,户籍尚未迁出。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社区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池仲旺审判员 齐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执行员 李建生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