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俊与徐晴、江雪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晴,江雪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59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俊,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晴,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江雪龙,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负责人:刘伟超,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俊诉被申请人徐晴、江雪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皖1202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已查封被申请人徐晴和江雪龙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淮河路336号天瑞名城名城苑15#楼605室房屋一套。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晴、江雪龙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淮河路336号天瑞名城名城苑15#楼605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