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纪秋红、郭遂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秋红,郭遂锋,郭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342号申请��行人:纪秋红,女,汉族。被执行人:郭遂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爱琴,女,汉族。纪秋红诉郭遂锋、郭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遂锋、郭爱琴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