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许跃与宋永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跃,宋永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2300号原告:许跃,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永祥,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跃诉被告宋永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跃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31元,由原告许跃负担。审判员 龙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