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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许跃与宋永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跃,宋永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2300号原告:许跃,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永祥,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跃诉被告宋永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跃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31元,由原告许跃负担。审判员  龙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