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正堂与被执行人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堂,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4号申请人执行人:陈正堂,男,生于1971年9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建设街。被执行人:李琳,女,生于1972年9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正堂与被执行人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李琳与申请执行人陈正堂达成和解履行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净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