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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587号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11031-6。法定代表人:苏航,系该公司经理。住所:普洱市思茅区阳光路14-1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华,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桐维,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奇,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出生,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艳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