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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戢某某诉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戢某某,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特3号申请人:戢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住珠晖区。申请人: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戢某某与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戢某某、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28日经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1)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将自己建设的某某商住楼B栋面积共为2522.3㎡的25套住宅用房(房号、面积分别为:701房,134.2㎡;704房,66㎡;705房,93.1㎡;706房,88.7㎡;707房,130.9㎡;708房,134.2㎡;710房,129.5㎡;711房,87.7㎡;712房,90.9㎡;713房,65.4㎡;714房,87.7㎡;715房,129.5㎡;802房,130.9㎡;803房,88.7㎡;804房,66㎡;805房,93.1㎡;806房,88.7㎡;807房,130.9㎡;808房,134.2㎡;809房,90.9㎡;810房,129.4㎡;811房,87.7㎡;812房,90.9㎡;813房,65.4㎡;814房,87.72㎡,上述房号以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房屋平面图标注的房屋编号为准,见附件),抵偿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肆佰万元债务。(2)因上述抵偿房屋现状尚存在部分辅助设施设备未完工,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其完善到位至综合验收标准,相关费用约定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根据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按不高于实际完工30%进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该款项,全部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结清全部款项。二、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包括用于清偿乙方债务的房屋在内的某某商住楼尚未办理好商品房建设、出售的相关法律手续,目前不能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已报“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遗留问题处理,如上述房屋经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后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需要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协助的事项,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上述25套房屋相关不动产登记所产生的费用(工本费、契税等)由戢某某承担。其他费用与戢某某无关,由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三、戢某某对上述房屋的现实状况已经确知,并自愿接受上述房屋以抵偿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债务,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时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给戢某某,此后上述房屋的管理权即由戢某某行使,房屋的风险责任由戢某某承担。房屋交付后,戢某某不得以包括房屋质量、房屋法律手续问题等任何借口追究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责任。四、如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上述房屋10年内(即于2027年6月1日前)非因戢某某原因而仍然不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戢某某有权将上述房屋返还给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要求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肆佰万元(不得要求计算利息)。五、本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六、双方一致同意向珠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七、本协议本协议书正本共一式四份,一份存调委会存档备案,一份交珠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各存一份,其效力相同,均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生效。八、调解中有关证据、调查笔录等材料共25份31页,原件保存于本次调解案卷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戢某某、衡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经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