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叶文瑞与蒋国聪、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瑞,蒋国聪,蒋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497号原告:叶文瑞,男,1965年11月16日生,住山西省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永,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国聪,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蒋爱平,女,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瑞诉被告蒋国聪、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文瑞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文瑞承担。审 判 长 杨惠平审 判 员 高 璐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