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5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笑儿、徐凤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笑儿,徐凤妹,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笑儿,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凤妹,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宋丹,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卢笑儿与被执行人徐凤妹、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凤妹在东阳市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享有股权投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凤妹在东阳市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