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米斌诉卜俊平、张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斌,卜俊平,张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167号原告:米斌,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卜俊平,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张启峰,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斌诉卜俊平、张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卜俊平、张启峰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米斌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米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