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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3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周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周镇,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3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诉讼代表人朱卫兴。委托代理人:郭虹。被执行人周镇。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本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杭东证经字第86113号公证书及(2017)浙杭东证经字52251号执行证书进行执行,于2017年6月29日至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周镇名下车牌号浙A×××××宝马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卢晨慧以人民币24.751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浙A×××××宝马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卢晨慧(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卢晨慧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卢晨慧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