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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6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德林诉余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德林,余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德林,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金莲,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上诉人金德林因与被上诉人余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8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德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德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德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德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