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阳城县滨河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阳城县北留镇西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滨河圣达科技有限公司,阳城县北留镇西封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滨河圣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宽广,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阳城县北留镇西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常斗明,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滨河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北留镇西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城县滨河圣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