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传兵诉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李传兵,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异9号异议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佳,女,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传兵,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曾令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传兵、曾德全、陈先华、魏芳林、肖尤军、黄泽荣、徐开云、刘述贵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8案中,异议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对本院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42.4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宏达公司称,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执6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扣划异议人42.4万元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2017年2月27日,异议人和泓科公司在什邡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主持下,就泓科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事宜举行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由异议人将应付工程款200万元(含法院冻结42.4万元)支付至什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民工工资保证金财政专用账户,泓科公司提供欠付民工工资清单,由什邡市清欠办负责监督将此款项发放给包括李传兵等8人在内的泓科公司欠薪农民工。2017年3月1日,什邡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向异议人送达了《关于协助支付宏达新城三期总平工程、宏达新城一二期维修工程。有色和磷化工基地维修工程泓科建筑公司所欠民工工资的函》,要求异议人将泓科公司200万元应结工程款转入什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民工工资专户,由什邡市清欠办将泓科公司所欠工资监督发放到包括李传兵等8人在内的人员手中。泓科公司也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异议人将200万元应付工程款支付至什邡市民工工资保证金财政专用账户。由于上述会议系由什邡市政府设立的工作组支持,函件亦由工作组发出,该行为属政府行为,具备公信力和行政强制力,异议人无法进行抗拒,因此,为积极协助政府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异议人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及函件要求,分别于2017年3月9日和3月17日将两笔共计200万元款项支付至什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民工工资专户,有《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为证。而贵院在(2017)川0682执6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认定异议人在上述会议后向泓科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实属认定事实错误。贵院在未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从异议人银行账户中扣划42.4万元存款,使异议人支付双倍工程款,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返还。申请执行人李传兵等8人称,住建局召集泓科公司和宏达公司协商处理泓科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相关事宜时,申请执行人并不知道,后来听说了这件事,说是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工资,但申请执行人未领取,据说被他人冒领。申请执行人陈先华领取了部分工资,但与申请法院仲裁的工资是两回事。申请执行人现在只想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其他的事不管。被执行人泓科公司称,泓科公司造的民工工资额度达500至600万元,宏达公司不可能按照申报的金额拨款。现在拨付的金额只能解决部分民工工资的70%。申请执行人李传兵等8人只是欠部分尾款,如果这8人把款领了,就全部结清,所以不可能付给李传兵等8人工资款。泓科公司要优先解决拖欠时间久金额大的民工工资,这样民工内部才能平衡。宏达公司坚持拨付的200万元包含李传兵等8人的工资,泓科公司也不便与宏达公司争执,如果争执起来,可能200万元都拨付不了。至于宏达公司提异议,泓科公司不便表态,请法院依法裁决。本院查明,2017年1月17日,本院给异议人宏达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提留(冻结)被执行人泓科公司应收款42.4万元。2017年2月27日,异议人宏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泓科公司在什邡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主持下,就泓科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事宜举行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鉴于异议人宏达公司欠被执行人泓科公司工程款503万元(其中质保金280万元,可支付额仅223万元,可支付金额中还包含法院冻结的42.4万元),决定由异议人宏达公司将应付工程款200万元(含法院冻结42.4万元)支付至什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民工工资保证金财政专用账户,被执行人泓科公司提供欠付民工工资清单,由什邡市清欠办负责监督将此款项发放给泓科公司欠薪农民工。2017年3月1日,什邡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向异议人送达了《关于协助支付宏达新城三期总平工程、宏达新城一二期维修工程。有色和磷化工基地维修工程泓科建筑公司所欠民工工资的函》,要求异议人宏达公司将应付被执行人泓科公司200万元应结工程款转入什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民工工资专户,由什邡市清欠办将泓科公司所欠工资监督发放到民工手中。同时,被执行人泓科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异议人宏达公司将200万元应付工程款支付至什邡市民工工资保证金财政专用账户。2017年5月18日,异议人宏达公司和被执行人泓科公司在什邡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主持下,形成《(补充)会议纪要》,内容为异议人宏达公司拨付的200万元已发放到被执行人泓科公司所欠民工工资的人手中,发放民工工资的名单中不包含申请执行人李传兵等8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7)川0682执6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异议人宏达公司应付被执行人泓科公司工程款42.4万元,同月23日,本院通过长城华西银行什邡市支行扣划异议人宏达公司银行存款42.4万元。异议人宏达公司不服,遂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院请求异议人宏达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泓科公司应收工程款42.4万元在前,异议人宏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泓科公司在市清欠办主持下达成的支付协议在后,且未通知本院相关人员参加。尽管异议人、被执行人和市清欠办的人员主观上想解决拖欠李传兵等8人的工资问题,但客观上被执行人泓科公司提交的欠薪民工名单未包含李传兵等8人,致使李传兵等8人的工资未得到清偿。该法律后果与本院无关,本院的执行行为无过错,故异议人宏达公司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大顺审判员 邓雪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理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