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叶乃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叶乃升,史兴连,李定祥,汪文化,吴泽峰,张海燕,韩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守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叶乃升,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史兴连,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李定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汪文化,女,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吴泽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张海燕,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韩凌志,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24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叶乃升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凌志、李定祥、吴泽峰在金寨县财政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政清在金寨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200000元(自2017年8月至2028年10月止,每月扣留15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泽峰在金寨县财政局工资收入200000元(自2017年8月至2026年6月止,每月扣留2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定祥在金寨县财政局工资收入800000元(自2017年8月至2044年6月止,每月扣留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胜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