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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侯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80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大学文化,员工,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秀娟、被告人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广场85℃面包店收银台,趁人不备,窃得何某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990元。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侯某向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监控录像、价格认定意见、退赔谅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侯某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侯某犯罪后自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玮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