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卫哲与张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哲,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卫哲,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承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海,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卫哲与张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卫哲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5364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卫哲以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为由,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