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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卫哲与张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哲,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卫哲,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承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海,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卫哲与张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卫哲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5364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卫哲以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为由,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