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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凯与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24570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吴志孝。委托代理人:何春花,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吴志孝之妻。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履行案款15000元、支付执行费649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凯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1执18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