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游绍锋与谢小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绍锋,谢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游绍锋,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被执行人:谢小兵,男,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本院在执行游绍锋与谢小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垫法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游绍锋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兑现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7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