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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8民破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炳玖与镶黄旗利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炳玖,镶黄旗利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破1号申请人:杨炳玖,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申请人:镶黄旗利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法定代表人:王海,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杨炳玖与被申请人镶黄旗利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申请人杨炳玖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杨炳玖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炳玖撤回申请。审判长 曙  光审判员 李 生 香审判员 建  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同嘎拉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