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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与王文霞、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王文霞,王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974号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军,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丽艳,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霞,内蒙古农业大学会计,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俊伟,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被告:王玉龙,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俊伟,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霞、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9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兰德瑞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慧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祯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