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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雷友兴与倪冯杰、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友兴,倪冯杰,施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541号原告雷友兴。委托代理人陈兆平,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冯杰。委托代理人潘小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瑜。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友兴诉被告倪冯杰、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友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友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雷友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