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雷友兴与倪冯杰、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友兴,倪冯杰,施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541号原告雷友兴。委托代理人陈兆平,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冯杰。委托代理人潘小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瑜。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友兴诉被告倪冯杰、施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友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友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雷友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