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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9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升诺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升诺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9038号原告:东莞市升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增大道177号松柏商务中心501-A室。法定代表人:童光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恒鸿,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51号百旺创意工厂1栋、2栋、6栋A区、7栋、9栋。法定代表人:聂新志,执行(常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雯,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升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2318222.5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4941.61元,并以2318222.5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本案提出异议,认为其母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产品订购合同》,该合同约定:“若对合同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纠纷交由深圳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此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变更协议》,约定《产品订购合同》项下的主体甲方“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协议》还约定:“本变更协议等协议、文件中未尽事宜,以框架协议为准。”故本案纠纷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查明,2014年10月18日,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产品订购合同》,该合同纠纷解决条款约定:“若对合同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纠纷交由深圳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此后,原、被告签订《变更协议》,约定:鉴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保密协议》、《质量保证协议》、《诚信廉洁协议》(统称为“框架协议”),通过友好协商,大疆与原告欲对框架协议作出变更;框架协议中合同主体甲方“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本变更协议等协议、文件中未尽事宜,以框架协议为准。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变更协议》约定,本变更协议等协议、文件中未尽事宜,以框架协议即《产品订购合同》等为准。该《变更协议》未就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约定。而《产品订购合同》纠纷解决条款约定,相关纠纷交由深圳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故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升诺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英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如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