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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467夏明强与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强,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初3467号原告:夏明强,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朝阳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K1JQ43。法定代表人:唐光明。原告夏明强与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01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至12月28日期间,为被告的装修工程提供劳务,被告无故拖欠原告人工费10131元。原告故而提起诉讼。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向原告夏明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吉景惠装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下欠人民币壹万元零壹佰叁拾壹(10131),装房瓦工夏明强”。被告在欠条下方盖章。因多次催要不着,故原告诉至本院。就其工作内容,原告陈述:原告经老乡介绍,为被告在太仓市盛世××楼××单元××室的装潢工程提供劳务,原告依据被告项目经理的指示,完成了贴砖、砌柱、做踢脚线、水电修补等工作,工期从2016年12月初到12月28日,被告对原告的工作量进行了确认,因未能付款,故而出具欠条。原告同时向本院出具被告盖章的工作量工资确认单、工作记录、工作量单、设计图纸各一份,其中工作量工资确认单、工作量单均载明未付原告的工资为10131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夏明强提交的欠条、工作量工资确认单、工作量单、设计图纸,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劳务报酬。原告主张的人工费有相应的欠条、工作量工资确认单等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1013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明强人工费101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夏明强确认如下银行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夏明强,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账号62×××08。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 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