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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钦东、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钦东,洪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292号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中。委托代理人:胡海艳(系该公司员工),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范钦东,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洪峰,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钦东、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