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春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188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春英,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温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燕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