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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根娃与白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根娃,白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31民初126号原告:唐根娃,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陕西省眉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杰,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存会,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眉县人。原告唐根娃与被告白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白存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被告未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根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14700元;2.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8日,经眉县周科社介绍,原告为被告承揽的农村建房工程中当技术员,负责放线、计划材料、调配人员,每天180元,先后为被告在太白县梁家山村、咀头镇沪家塬村、白云村等工地干了115天,共计劳务费20700元,已付6000元,下欠147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提供结算单一份。被告白存会辩称,原告劳务费暂不结算,待所有人员的劳务费结算清后再行结算。原告提供的结算单被告承认,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8日,经周科社介绍,原告唐根娃担任被告白存会承揽的太白县农村村民建房工地技术员。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当年7月13日,原告先后为被告承揽的寺院村、柳树店、梁家山村、沪家源村、白云村等十户村民家中建房工地负责放线、计划材料和人员调配等技术员工作,还亲自干大工活。干活期间被告累计给付原告劳务费6000元。2017年3月份,原、被告结算过劳务费。2017年4月10日,被告出具了结算单,内容为“下欠唐根娃工资玖仟元正¥9000元”,被告亲笔签名。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给付劳务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14700元劳务费,但原告提供的结算单结果为9000元,对原告劳务费9000元予以支持,其余劳务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劳务市场秩序,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存会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唐根娃劳务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原告唐根娃负担33元,被告白存会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