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汉勇与支二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汉勇,支二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587号原告:魏汉勇,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支二静,女,1974年3月17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原告魏汉勇与被告支二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魏汉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汉勇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汉勇负担。审 判 长 郑咏梅人民陪审员 郝 丽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薛艳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