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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汉勇与支二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汉勇,支二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587号原告:魏汉勇,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支二静,女,1974年3月17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原告魏汉勇与被告支二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魏汉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汉勇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汉勇负担。审 判 长  郑咏梅人民陪审员  郝 丽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薛艳花